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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刑初151号被告人麻钦汉犯妨害公务罪
时间:2016-05-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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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麻钦汉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4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229日晚,在缙云县东渡镇古郑村,被告人麻钦汉因琐事窜至同村计划生育联络员丁祝芬处进行辱骂,后丁祝芬报警。缙云县公安局东渡中心派出所值班民警丁进科、协警江宁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到现场处理警情,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了解了情况并用言语劝阻麻钦汉,被告人麻钦汉以处警人员说话语气很凶为由,使用暴力对民警丁进科、协警江宁进行殴打,致使江宁头部多处受伤。另查明,201632日,被告人麻钦汉自动到缙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认为,被告人麻钦汉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本院决定对其适当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麻钦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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