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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刑初00163号被告人陶志锋犯诈骗罪
时间:2016-06-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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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志锋犯诈骗罪,于20164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920日至22日,被告人陶志锋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陈伟南借款,但以需找担保人及先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为由,从陈伟南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9200元,并将财物挥霍一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陶志锋已退还给被害人陈伟南人民币39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志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将违法所得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陶志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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