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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刑初96号被告人谢勇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时间:2016-05-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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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勇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3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45月份,被告人谢勇杰在缙云县新建镇深泉新村18号,利用琪煌商城、琪宝精品行等网店,将假冒的zippo打火机以直销或者分销的方式在网上销售给丁岳斌、周丽红、周新杰、吴伟东、施永杰、朱定章等人,直至20137月被公安机关查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0000元。另有1250个假冒的zippo打火机外壳和231个内胆被公安机关扣押。另查明,被告人谢勇杰于20151024日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还查明,被告人谢勇杰于201648日向本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勇杰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谢勇杰犯罪后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勇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勇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清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谢勇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一、被告人谢勇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追缴被告人谢勇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1250个打火机外壳和231个内胆,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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