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银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2015年2月18日至25日未生产、销售),被告人李银有在明知自己使用的“桂花”牌香甜泡打粉属于禁止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在制作面食食品过程中予以添加,并将生产的馒头、肉包、菜包、小笼包等面食制品置于其经营的缙云县风景山早餐店中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38400余元。经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被告人李银有出售的面食制品均含有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又经丽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家论证,长期摄入含有铝超标标准的食品会对人体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银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银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银有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一、被告人李银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7000元。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25包香甜泡打粉,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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