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伟红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2日,被告人杨伟红在缙云县安安汽车租赁公司租得牌照为浙K806ZB的紫晶檀色马自达6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后被告人杨伟红为了偿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谎称该车系其表姐所有,于2014年6月21日将车抵押给被害人吴冰瓯借款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车主陈子兰。2、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杨伟红为了从被害人吴冰瓯处换回牌照为浙K806ZB的马自达6轿车,从被害人吴建龙处骗租得牌照为浙KS4972的珠光黑色马自达6轿车一辆,后被告人杨伟红谎称该车系其表哥所有,于2014年10月14日将车抵押给被害人王思爱借款人民币18600元。经鉴定,牌照为浙KS4972的马自达6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6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伟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伟红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一、被告人杨伟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杨伟红赔偿被害人吴建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杨伟红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600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吴冰瓯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王思爱人民币1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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