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刘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卢刘军窜至缙云县壶镇镇坑沿村溪西三巷25号,溜门进入叶祝龙家中,盗取二楼卧室沙发上的两个女士手提包(其中黑色女士手提包内有现金2200元),后在一楼厨房边被抓获。财物已被被害人取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卢刘军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卢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