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坚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21时00分,被告人周坚征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浙B9YA39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缙云县平黄线21KM700M舒洪供电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坚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周坚征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缙云县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坚征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坚征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坚征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坚征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本院决定对其适当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周坚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