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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刑初16号被告人杨新华犯故意伤害罪
时间:2016-04-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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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新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5923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应瑞柏因李福进家的狗咬伤自己而持铁棍到缙云县壶镇镇高潮村民生巷2-1号附近与李福进夫妻理论。被告人杨新华见状,便上前与应瑞柏发生争执,并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将应瑞柏的颈部砍伤,致其颈阔肌断裂。经鉴定,应瑞柏的伤势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3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新华与被害人应瑞柏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已按协议赔偿给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赌博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庭审前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杨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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