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如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黄如豹在新建镇新建医院往韩畈方向100多米的出租房内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尚旭君和王佩锋。2、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黄如豹在新建镇新建医院往韩畈方向100多米的出租房内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尚旭君。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如豹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如豹曾因吸毒、赌博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如豹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如豹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当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一、被告人黄如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继续向被告人黄如豹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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