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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刑初00028号被告人王堂乾犯盗窃罪
时间:2016-03-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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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堂乾犯盗窃罪,于20161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101118时许,被告人王堂乾窜至缙云县壶镇镇李庄工业区西二路12-3201室被害人孙传的家中,盗得iphone5手机一只和人民币60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5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王堂乾iphone5一只及人民币600元,并返还给被害人孙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堂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其曾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王堂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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