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商初字第1205号 原告何伟玲与被告林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林伟芬归还原告何伟玲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2625元,本息合计182625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月利率按1.5%计付本金150000元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5日,被告林伟芬向原告何伟玲借款150000元,月利率按1.5%计付利息,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12月29日前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林伟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何伟玲借款本息合计182625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月利率按1.5%计付150000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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