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刑初字第484号 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伟君犯危险驾驶罪, 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陈伟君酒后驾驶牌照为浙KGC332号的小型面包车,途经缙云县五云街道旭山路至330国道东匝道路段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伟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君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伟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伟君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陈伟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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