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录)直播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县 > 审判流程 > 庭审(录)直播 
(2015)丽缙商初字第1194号原告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缙云县团结五金电器厂、卢智亮、卢唐英追偿权纠纷案
时间:2015-09-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如视频无法正常播放,请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本页面!
    

原告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团结五金电器厂、卢唐英、卢智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6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缙云县团结五金电器厂偿还代偿本金1350000元及利息、担保费;二、被告卢智亮、卢唐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缙云县团结五金电器厂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院审理查明,缙云县团结五金电器厂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在卢唐英、卢智亮提供连带担保及缙云县团结五金电器厂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缙云县团结五金电器厂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代被告缙云县团结五金电器厂偿还借款后,依法享有向其追偿的权利,应承担归还代偿款。故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5)丽缙商初字第759号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诉被告缙云县佳实金属门配件加工厂、俞伟高、徐月娥、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5)丽缙刑初字第387号被告人刘洪林盗窃罪案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