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录)直播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县 > 审判流程 > 庭审(录)直播 
(2015)丽缙刑初字第387号被告人刘洪林盗窃罪案
时间:2015-10-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如视频无法正常播放,请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本页面!

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洪林犯盗窃罪,于20158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110日凌晨,被告人刘洪林溜门进入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273单元303室被害人高根江家中,盗得人民币10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夜间入户盗窃,且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宣判前尚未退出的赃款,依法应继续予以追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一、被告人刘洪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512起至20163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洪林未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1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高根江。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5)丽缙商初字第1194号原告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缙云县团结五金电器厂、卢智亮、卢唐英追偿权纠纷案
上一篇:(2015)丽缙刑初字第432号被告人王贤明虚开发票罪案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