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有效促进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优化我市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市中院结合丽水市及各县、市、区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制定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施的意见》,该《意见》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施的意见
(2月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6次会议通过)
为有效促进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优化我市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结合丽水市及各县、市、区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受案法院在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后,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向应诉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示书。 第二条 审理案件的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可以在发出开庭传票的同时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示书和建议书时,应在相应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出庭应诉的事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示书和建议书时,应将相应文书抄送被诉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在案卷中留存。 第五条 行政案件审理结案后,审理法院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情况通报被诉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和实际出庭的情况进行统计,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提高应诉水平。 第七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示书》样本;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样本;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示书 (20 ) 行 字第 号 ×××(行政主体): 本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 (案由 ) 一案,系(出庭事由) 案件,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规定,你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特此提示。
(院章)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 (20 ) 行 字第 号
×××(行政主体): 本院受理的 (原告) 诉(被告) (案由) 一案,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建议你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请接到本院传票后合理安排工作,准时参加庭审。
(院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