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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行政诉讼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丽中法[2010]16号)
时间:2013-07-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关于印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行政诉讼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丽中法[2010]16号)
时间:2010-02-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市中院于2007917制定了《关于试行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经过实践检验,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市中院制定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行政诉讼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该《意见》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00年二月十日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行政诉讼

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

 

29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6次会议通过

 

为改善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并为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积累经验,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我院于2007917制定了《关于试行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为完善该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各基层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应依照本意见实行相对集中指定管辖。根据本市实际,确定以莲都区人民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和松阳县人民法院为集中指定管辖法院。指定管辖权依法由中院行使,在指定管辖法院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受案数量的均衡及审理优势等因素。

二、集中指定管辖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中:1.各基层法院受理后,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院决定;2.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提出异地管辖请求的,受案法院应将该案报请中院决定;3.当事人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由或受案法院不处理为由而直接向中院起诉的,中院可以直接决定指定管辖。

原告不申请指定管辖,且受案法院认为无移送之必要的,案件仍由受案法院管辖。

三、各基层法院立案庭在受理行政案件时,应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受案法院应加强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为应加强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工作。对于可以补正或更正的起诉状,应依法指定期间给予补正或更正,补正或更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在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同时,应告知原告享有请求指定管辖的权利,并对行使该权利可能产生诉讼成本增加等不利因素予以必要的释明。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的,应填写指定管辖申请书。

受案法院可以暂不收取诉讼费,待中院指定管辖后,由原告向被指定管辖法院缴纳。

受案法院应在案件受理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中院立案庭。中院立案庭应当在七日内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裁定由被指定管辖法院审理,个别行政案件也可以酌情指定由其他合适的基层法院审理。

受案人民法院在接到中院指定管辖裁定书后,应将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送达给被告时,还应根据当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视情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示书。

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可由受案法院代为与上述材料一并送达。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后,中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部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法院。

四、被指定管辖法院在接到指定管辖的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受案法院受理存在问题的,应责令起诉人补正或更正,或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被指定管辖法院应及时排期开庭,开庭的地点可根据便民和有利法制宣传的原则安排在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的行政案件数应不低于当年指定其管辖的案件数的20%

被指定管辖法院办结移送的行政案件后,应将裁判文书报送受案法院立案庭和中院立案庭备案。

五、未当庭宣判的,或当庭宣判后未及时送达裁判文书的,被指定管辖法院可委托受案法院代为宣判或送达相关裁判文书。  

六、各基层人民法院现有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仍由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

七、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应加强联系,及时妥善解决相对集中指定管辖过程中的问题。

八、中院行政庭应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被指定管辖法院行政审判的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指定管辖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

九、审理期限的规定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07917制定的《关于试行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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