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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丽中法[2009]107号)
时间:2013-09-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民本司法,妥善审理涉农纠纷案件,保障我市农村经济的平稳发展,市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34次会议审定。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1019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3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切实贯彻民本司法,加强丽水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妥善审理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审理涉农案件应坚持便民、利民、惠民原则。针对涉农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普遍较弱的特点,不断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努力做好释明工作;依法实行缓、减、免诉讼费,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经济确困难的农村群众打得起官司;降低诉讼门槛,为农民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诉讼帮助;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农民诉累。

三、涉及农村群众举证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证;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提供担保的农村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诉讼保全;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申请的,要及时执行,保证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四、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在交通不便的农村和少数民族聚居地,结合实际设立“收案点”、“办案点”或开展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等形式方便农民诉讼。针对外出农民工春耕、“双抢”(抢收、抢种)季节性返乡的时间特点,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审理、结案。

五、审理涉农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提高人民调解效果;健全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引导当事人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加强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联动协作,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分析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六、认真、积极、妥善地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七、准确把握民主议定程序对农村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征地补偿款分配等纠纷的影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决议,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无效。

八、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依法制止各类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土地的行为,农民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土地,提起诉讼要求予以纠正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九、切实维护农民工及随同进城上学子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权利,保护农民工及其上学子女返乡后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实现。

十、农民工因追讨工资、追偿劳务费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予立案;审理上述案件应遵循快速、便捷原则,尽快实现农民工的合法实体权利。

十一、涉及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性质类案件,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与政府部门形成工作互动机制,妥善处理纠纷,及时化解矛盾。

十二、下山脱贫、旧房改造中未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建造的房屋,如因审批手续不全而引发的民事、行政诉讼,应告知当事人事先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并及时与党委、政府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在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人民法院应对房屋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十三、旧房改造,下山脱贫搬迁的农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在原住所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然不变,由此产生的相关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十四、遵循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有利于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林权流转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林权的流转,只要符合“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一般应确认有效;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防止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五、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及种子、化肥等销售过程中,坑农、害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涉及民事损害赔偿中要依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强调销售者、生产者的举证责任,最大程度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六、审理农村离婚、继承、抚养、赡养等各类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案件,要以化解矛盾为前提,加强引导、教育,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十七、积极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观念,妥善审理涉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涉农案件。因就业歧视等引发的涉农纠纷案件,要按照促进城乡平等就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以及有效化解农村就业压力原则,做好审判及相关工作。

十八、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作用,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十九、强化涉农案件的信访工作。涉农案件的信访实行专人负责,做到来信必处、来访必接、有疑必解、有难必帮,符合再审条件的及时启动再审程序;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做到慎重立案、精心审理、稳妥执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加强沟通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共同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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