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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为何不归还?
时间:2012-03-29   来源:缙云法院   作者:执行局   点击数:   分享到:

借条为何不归还?

支付金钱是否一定要以收回“借条”为前提?近日,缙云法院执结了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人浙江某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人浙江某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向某公司赊购了两台带锯床,并向某公司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其提供的带锯床,尚欠货款一万余元。2011年初,某公司因该纠纷将张某诉至缙云法院并胜诉,但张某并未自觉履行义务。同年12月,缙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

“你们不把收条还给我,我就不支付货款!”因为担心支付了货款却拿不到“收条”而成为“冤大头”,张某一直不肯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

在得知张某的顾虑后,执行人员与张某进行了沟通,告知其向某公司出具的收条以收作法院审判的证据,进行了归档,是不可以交还给被执行人的,在现阶段,只要配合执行工作,自觉履行义务,法院将出具《结案通知书》予以证明,同时在执行笔录中也会清楚的记载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因此张某完全不必担心自己支付了货款后,对方会“出尔反尔”。

我们时常会听到有人支付了货款却没有收回欠款凭证,而导致收款人不承认已收到货款的情况,这样,付款人便成了“冤大头”。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知识的普及,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日渐增强,在处理金钱关系中也变得更加的谨慎。然而,支付金钱是否必须以收回当时出具的“欠款凭证”为前提呢?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这个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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