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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1-05-16   来源:执行局   作者:执行局   点击数:   分享到:

缙云县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改变当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效果的现状,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度在全国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根据上级法院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活动目标

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结合我县执行工作实际,我院通过此次活动,要实现以下目标:

1.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省高院、中院下发的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必须落实到位;

2.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建设稳步推进,完善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等工作系统。

3. 抗拒、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有所减少或得到遏制,理解、支持执行工作的氛围进一步浓厚;

4. 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进省进京信访率、标的清偿率、制裁违法率等执行质量效率的主要评估数据有新的改善。

二、活动内容

反规避执行包括反规避、反逃避和反抗拒执行。主要打击以下行为:

(一)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如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后通过夫妻离婚或家庭成员析产将财产权属变更给非当事人,利用出租、抵押等合同在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或者事前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自己占有、使用等。

(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如利用公司分立、关联交易、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规避执行;公司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依法进行清算;拒不提供财务帐册,无法进行审计;利用工商变更登记,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抽逃出资;进行改制、假破产等。

(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如案外人异议在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并作出有利于案外人的判决或调解、仲裁,将(已查封)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第三人虚构假债权提起诉讼,通过保全程序抢先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参与分配等。

(四)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

(五)隐瞒、漏报、拒不进行报告财产抗拒执行。

(六)进行高消费拒不执行。

(七)长期外出逃避执行。

(八)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包括利用各种豁免执行的资金、账户(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特殊账户)逃避执行。

(九)以暴力、自残等方式抗拒执行。

(十)其他规避执行的行为。

三、活动安排

专项活动时间为2011年一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

1、调查摸底。对未结执行案件和历年程序终结案件中存在规避执行情形的案件进行摸底并统计案件底数。对在反规避执行中的法律适用、执行联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

2、制定方案。根据上级法院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3、动员部署。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工作方案及会议精神,对开展专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正式启动专项活动。组织第一次集中宣传,宣传专项活动方案,曝光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支持法院治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5月-11月)

1、抓好案件执行。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手段的不同,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执行活动,力争基本执结现有的规避执行案件。自5月起开展“百日办案竞赛”活动,调动全院干警共同参与,重点对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行为进行打击,以典型案件入手,因案施策,以点带面,争取执结一批疑难案件,并辐射带动其他案件的执行,显著提高执行质效评估数据。

2、完善综治机制。结合执行工作五个系统建设,针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与相关协助部门在执行联动上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弥补和完善,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

4、 宣传和落实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最高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反规避执行的若干问题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省高院相关指导性意见以及中院同有关部门联合文件出台时,认真研究学习,跟进工作措施,执行典型案件,并开展第二次集中宣传。

(三)总结阶段(12月)

对活动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表彰先进,迎接上级法院检查验收。

三、活动措施

(一)强化活动宣传。我院执行局和办公室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通过开辟活动专栏、开展系列报道、专题报道、跟踪采访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抓好集中宣传,形成舆论声势。

(二)强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送财产申报令,强制其向执行法院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我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严查财产去向。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加强联动,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其他收益外,增加调查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

(四)实行悬赏执行。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向社会发布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公告。如果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并以此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规定予以奖励。举报奖励资金和发布举报奖励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举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实行曝光执行。向被执行人寄送预曝光告知书,告知其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公布其基本信息。对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其个人或组织基本信息以及不履行义务信息曝光于缙云县人民法院网和缙云火车站广场电子显示屏。通过在缙云政府公务网建立法院网链接、媒体报道、发送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曝光措施,提高曝光威慑力。将曝光执行作为常规执行措施加以落实,定期公布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

(六)限制高消费。对有能力履行而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其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在缙云县人民法院网等媒体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大众的举报。

(七)落实通报执行。针对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在立案阶段即要求申请人提供确切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在发送限期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发送督促自动履行义务通告,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送协助法院执行通知。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落实常规执行措施的同时,将案件通报作为穷尽执行措施的内容之一。

(八)依法执行惩戒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特别是恶意转移财产,伪造、隐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妨害执行的,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根据《刑法》第313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组织专项治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一是专项治理抗拒执行行为。对各种抗拒执行的行为,开展集中惩戒;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地方查处有阻力的,报请上一级政法委进行联合督查;二是专项治理逃避执行行为。对长期外逃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一批;三是专项治理规避执行行为。对利用虚假诉讼、公司制度等规避执行的,抓住典型,严肃查处,予以曝光。

(九)健全综治机制。针对执行活动中发现的执行征信、查控、惩戒等环节中的薄弱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探索建立健全“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不断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

四、活动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是执行工作服务十二五规划实施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和扩大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进一步破解执行难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务必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上级法院的重大部署上来,把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作为今年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2、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活动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向党委政法委和人大作专题汇报。

3.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活动中,紧密结合实际,重点解决规避执行问题集中的案件;重点突破规避执行现象严重的主体;重点强化较为薄弱的工作环节。将执行宣传贯穿活动的整个过程,进一步提高执行宣传的影响面、渗透力。及时整理、总结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新思路、新办法,创造的新经验、新措施。从4月底起,将活动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获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工作建议等,于每月14日和29日向中院各简报一次。

4.有机结合,完善机制。将活动同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积极发挥执行工作五个系统的效用,促进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激活、检验和丰富五个系统,加快工作机制的建设步伐,推动执行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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