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国山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应国山利用其担任缙云县壶镇镇应庄村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交由其保管的资金人民币80000元用于为其儿子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后于2014年10月16日将该笔款项全部还清。另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应国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国山利用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应国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归还挪用的全部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应国山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应国山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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