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会诊、研判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执行会诊、研判制度》已经院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缙云县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抄送:市中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会诊、研判制度
为完善执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止消极执行,进一步提高执行办案效率和质量,结合本院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建立执行会诊、研判制度如下: 第一条 执行会诊是指对超过一定期限未结及疑难复杂执行实施等案件,通过集体讨论,确定下一步执行措施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 进行执行会诊主要是以下案件: 1、立案后3个月内未执结的案件和1个半月内未执结的非诉执行案件; 2、当事人信访的执行案件; 3、上级部门督办以及院领导交办的案件; 4、执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5、疑难复杂案件或系列案件; 上述案件是否进入会诊程序一般由执行实施科科长审查确定;必要时,执行局长可自行确定。 第三条 执行会诊由执行局长主持,一般由执行实施科正副科长、执行小组组长及案件的承办人参加;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由执行局局务会讨论决定。 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院领导或其他审判庭人员参加会诊。 第四条 会诊一般按照承办人汇报案情、与会人员讨论、主持人总结的程序进行,并行使以下职能: 1、掌握案件久拖未结的原因,对承办人进行指导和督促; 2、审查是否程序终结; 3、确定下一步执行措施或执行方案; 4、其他可以行使的职能。 第五条 会诊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会诊确定意见承办人必须执行。 第六条 执行会诊定期举行,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执行局长可随时召集。 第七条 执行研判制度是指在执行办案流程中设立独立的研判环节,所有已经过财产查控的未能执结实施案件均移交研判组集体研究,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 第八条 执行研判由执行局长召集,执行实施科、综合科、监督科科长共同组成研判组行使研判职能。 第九条 执行研判的职能和程序可参照执行会诊的职能和程序。 第十条 执行研判作为办案流程中的固定环节应不间断展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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