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执行回告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执行回告制度》已经院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抄送:市中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回告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阳光司法”,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加强广大执行干警工作责任心,提高执行工作质量,依法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建立执行回告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执行回告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及时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本院的执行案件整个进程一律公开,切实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执行案件的以下进程情况应向案件当事人回告: 1、执行案件的立案情况; 2、立案后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的《申请执行人举证表》、《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情况; 3、执行准备、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请求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等前期工作情况; 4、执行实施中采取的冻结、划拨、查封、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情况; 5、执行款物的分配或代转情况; 6、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情况。 三、执行进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将上述情况回告案件当事人。 四、回告以书面、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积极落实以短信为主的回告制度。 五、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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