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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职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时间:2013-05-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事业职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缙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缙云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缙人社发〔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有在编事业职工。

二、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设置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三个项目,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标准按月发给。

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间,生活补贴按照统一标准确定,岗位津贴按拟聘职务对应岗位津贴标准的60%确定;工龄补贴按照5年以下年限对应标准享受。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院工作的,岗位津贴按定级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分为每月固定发放和年度一次性发放两部分,分别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70%30%,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采用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职岗系数的方法计算;

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财政核定的事业拨款-月基础性绩效工资×12)÷各职工职岗系数之和;

职岗系数=岗位系数×职务系数。各岗位系数和职务系数参见附件。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按月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发放。

1、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全额发放;

2、在我院工作不满整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按在我院工作的月份按比例发放;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30%中的一半:

--事假累计超过20天;

--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

--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

--由于不团结因素造成单位不良影响的;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扣发全部年终考核30%

--本年度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因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或干私活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被各级效能办或新闻媒体查处、曝光的;

--因个人责任因素造成相关工作考核扣分并对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工作不认真,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直接影响到考核成绩的;

--试用期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尽事宜由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后完善。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21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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