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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法院联合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缙云分中心出台《实施意见》并首次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
时间:2016-12-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提高执行效率,进一步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部署,日前,缙云法院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缙云分中心联合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已成功提取了两名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到位标的额达319724.4元,社会效果较好。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协助执行范围。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对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或者在“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特定条件并且除住房公积金外无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的,可由两名干警携带执行公务证和其他执行依据到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缙云分中心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二是规范强制执行程序。明确规定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该院可以要求缙云分中心协助查询、冻结、提取、划拨住房公积金,但应当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缙云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等材料。同时,缙云分中心在接到协助通知书时,应当即时按要求协助完成相关执行工作并盖章回执。三是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协商确定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缙云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对接并协助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工作。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及时反馈并定期商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确定解决方案,理顺住房公积金执行工作机制。(虞浩 杨淑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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