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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提高证据意识 还款后勿忘拿回借条
时间:2016-03-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图文无关)

2013年2月,赵女士(化名)向郑先生(化名)借款5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一个月后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一个月后,赵女士如约还清了借款。可是,粗心大意的赵女士却没有要求郑先生归还借条。

2015年9月15日,郑先生因病亡故,其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张借条,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女士还款。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赵女士情绪非常激动,表示早已归还5 万元借款。随后在答辩状上表明已于2013年3月份以现金方式还清该款,并在当天将钱存于郑先生的银行账户,要求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法院经取证,发现2013年3月4日,郑先生的银行账户上有一笔50750元的转账收入。经查明,这笔转账是赵女士的丈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郑先生的,虽与赵女士的说法有出入,但足以证明的确已经还款。最终,原告知情后便撤诉了。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类似还款后没有及时要回借条的现象不在少数,如果出借人不予承认或者上述案例中的情况,而借款人又不能提供其它还款证据,则判决会对借款人非常不利。归还借款时,借款人应向出借人要回借条原件,或由出借人出具收条。借款如果约定有利息的,借款人支付给出借人的款项,收条上应同时写明是支付利息还是归还借款本金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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