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2011〕37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的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减轻上访群众诉累,减少重复来访,我院的《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实施办法》经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级法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相关内容,依照文件规定积极开展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院立案一庭联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减轻上访群众诉累,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效率,减少重复来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的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是指人民法院接谈人与来访人约定接谈或者答复日期,并如期接谈或者将处理结果答复来访人。 第二条 约期接谈以减轻诉累、减少重访、便民高效、责任明确为原则,人民法院各个工作环节负有信访接待职责的人员都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约期接谈工作。 第三条 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即时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一般不安排约期接谈。 第四条 按照约定期限接谈或者答复来访人的人员为接谈人。来法院上访反映问题的涉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来访人。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初访接待并联系安排约谈事宜的人员为约谈联系人。 第五条 安排约期接谈的,由接谈人与来访人共同填写《约期接谈单》,确定约谈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根据确定的轮值信访接待安排或者经征询接谈人意见,可以由约谈联系人与来访人共同填写《约期接谈单》。 第六条 约谈期限由接谈人根据来访人的来访情况合理确定,也可以就案件的办理情况及进展程度分阶段约期。 第七条 《约期接谈单》一式三份,接谈人、来访人、立案信访部门各留一份。 第八条 来访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约谈日期的,应提前与接谈人或者接谈联系人联络协商。 未到约定日期,来访人重复来访的,由立案信访部门做好解释接谈工作。 第九条 接谈人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如期进行接谈或者答复处理结果。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接谈或者答复的,应提前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重新商定日期。 第十条 接谈人与来访人约定时间出具书面答复的,包括出具是否立案的决定书、裁判文书、信访答复函等,应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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