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诉讼须知 
回避规定
时间:2016-07-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回避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本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3、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回避。

  4、上述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诉讼失信行为
上一篇:适用特别程序规定的有哪些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