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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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将拍卖乙的房产所得价款偿还给欠甲的货款后,发现所拍卖的房产应属于丙所有,对此怎么办?
时间:2012-02-2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人民法院将拍卖乙的房产所得价款偿还给欠甲的货款后,发现所拍卖的房产应属于丙所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甲那里返还房款,退还给买房人,将所拍卖的房屋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这在民事诉讼中称为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出现某特殊原因,将已经执行的标的,一部或者全部回复到原有的状态。在正常情况下,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后就结束了整个执行程序,不发生其他问题。只有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原来的执行不能成立,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产生执行回转的原因,即据以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具体指: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被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生效的判决否定。先予执行是一种临时应急决定,并非法院的最终决定,因此,如果判决否定了先予执行赋予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获得权利的当事人就应当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
        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但又被制作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人民法院执行之后又被撤销的情况既不多见,原因也比较复杂。但是法律文书一经撤销,就要根据有错必纠的精神,通过执行回转的方式,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申请人依照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的权益便无根据,成为不当得利,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将其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如果拒不返还,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也是一种执行工作,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些措施,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依法作出的新的法律文书,只是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享受权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享受权利,申请人履行义务。执行回转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变化引起的,因此,执行回转应当由人民法院主动进行,以便充分保护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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