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特别程序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时间:2012-02-2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选举资格由选举主持单位确认并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允许公民对选举名单提出不同意见,增补有选举资格的公民,排除无选举资格的公民,以确保选举活动依法进行。选举法规定,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判决。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提出申诉的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或者有关单位或者组织。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未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提起申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向选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上一篇: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