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应当用何程序审理?
时间:2012-02-2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
        3.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
        一个民事纠纷中,只要具备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即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因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形成涉外民事诉讼。
        依照国际惯例,一国司法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但是,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例如,当事人的某些诉讼行为需要的时间较长等,因此,各国在制定本国的民事诉讼法时,都依据国际惯例、国家之间司法协助及平等互惠等情况,对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所适用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编的有关规定。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怎么办?
上一篇:下面没有链接了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