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和判决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和物证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时间:2012-02-2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原件”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如果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比如原件难以取得或者无法借出,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复制件”指影印件等;“照片”主要指与明暗程度相同的影像;“副本”指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与原本和正本同一内容的抄送本;“节录本”指从原本、正本、副本上摘录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提交照片、副本、节录本的,应当附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当事人提交的书证是外文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比如该物证无法移动、不易保存,或者原物不存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制品,即根据原物制作的模型或者照片等。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上一篇: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是否都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