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和判决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无法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收集?
时间:2012-02-2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这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可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有些证据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比如,涉及土地、房屋、公安、存款等方面的证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民个人不能收集,必须由人民法院调取。有些当事人年迈体弱,且无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也有一定困难。对于当事人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收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或者核实案件真实情况,公正作出判决,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收集证据。比如在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内容有矛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以审查、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伪。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上一篇: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现场进行勘验?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