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正与被告浙江大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2500元;2.被告支付赔偿金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顾正与被告浙江大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工资发放、预支清单,原告提交的社保缴纳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被告尚欠原告截止2014年11月的工资为11921.20元;原告于2014年底离职。本院参照原告2014年10、11月的工资,酌定同年12月的工资为3377.20元,以上合计15298.40元。原告主张其年薪为80000元,被告尚欠其202500元工资的诉请,因被告公司自原告入职时起经营就存在异常情况,2013年陷入经营困境,仅凭劳动合同、证明书尚不足以认定。故本院仅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原告应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告限期支付后被告仍未支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 一、被告浙江大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顾正工资15298.4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即交本院代转; 二、驳回原告顾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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