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被告驾驶小型客车途径五云街道电力路时与原告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之交通事故,经缙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后起诉要求被告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振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1654.13元;二、被告李建亮赔偿原告陈振洪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三、原告陈振洪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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