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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58号原告中国银行莲都支行诉余杰、松阳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1)
时间:2015-05-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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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余杰、松阳县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 36 个月,并以汽车作为本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本金、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费用的抵押担保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松阳县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前述信用卡购车透支额借款提供连带还款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余杰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透支利息、滞纳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违约金;被告余杰以汽车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松阳县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解除合同,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及将透支利息、滞纳金变更为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无异议,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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