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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12-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法发〔2009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1 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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