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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丽中法〔2012〕76号)
时间:2013-02-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充分认识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促进执法办案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法律监督意识,把握关键,理顺机制,将之作为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执法素质和能力水平建设的动力,提高办案质效。

二、工作重点

全市法院要围绕审议意见提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深入推进法律监督制度化建设,着力解决制约法律监督工作实效的突出问题,主要包含以下重点:

1、强化证据裁判意识,推动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合力落实两个证据规定,在难点上达成共识,确保公安侦查、检察自侦案件特别是死刑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2、继续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使量刑更加统一均衡。

3、逐步开展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推动建立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社区矫正信息联动管理机制。

4、巩固深化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工作,会同司法局、律师协会和检察机关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冤错案件,提升法治水平。

5、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探索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合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6、完善信息交流互通机制,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合力推动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统计数据的交流和反馈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及时了解审判工作并开展法律监督。

7、深入推进业务合作机制,积极会同检察机关就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加强业务研究,尤其是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加强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以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九类罪犯监管的新举措,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8、落实业务知识更新机制,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法院职责、做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政治法律责任。

9、深化矛盾联合调处机制,认真执行省高院与省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案件纠纷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者涉及群体利益的,案情复杂、事实难以查清的等9类案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共同发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作用。

三、具体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认识。全市法院要从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高度,进一步提升对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认识接受法律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接受法律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改进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更广泛地争取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为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拓宽形式载体。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把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对省高院《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与开展创先争优、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执法办案、质效管理、两评查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强化思想认识、实现知行统一上下功夫,切实把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观念贯穿到执法办案全过程,使观念成为习惯,把规范变成行动。同时,坚持做好法院领导与省、市人大代表每年的定向联络沟通工作,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特约监督员的作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虚心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以积极有效的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创造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是提高工作实效。要将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审限管理、案件评查、质效评估等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内部监督管理,确保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要积极配合调研,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检察机关提出的法律监督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有重点地加强法官队伍和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践行核心价值,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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