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与缙云县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 联席会议纪要 2014年1月6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与缙云县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梅旺根、刑庭庭长虞波,县司法局局长章仕法、副局长周林焕、社矫科科长江泓参加了会议,会议就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供执行。 一、关于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条的问题 会议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从法院交付执行时开始,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是对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到和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县法院在向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宣判时,应书面告知其到县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逾期报到的后果,并要求其签收告知书;县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县司法局在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应认真审查,发现逾期报到的,应立即查明原因,符合警告条件的,要及时作出警告决定,并通报县法院。 二、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交接手续的办理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的交接有特殊性,县司法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县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县司法局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三、处理宣告缓刑与社区矫正关系问题 会议认为,县法院在考虑决定适用缓刑时,既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又要考虑被告人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会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同时还要考虑法律的公平适用等因素,慎重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缙云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司法局 2014年1月23日 发:县法院院属各单位,县司法局局属各单位。 抄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司法局,县委政法委。 缙云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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