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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运行的实践探索
时间:2016-08-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运行的实践探索

2015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在当前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司法背景下,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活力,提高债权人会议运行效率,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决策职能、监督职能,对于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一、尊重破产受理前债权人联合自救行为

司法权占据破产程序主导地位的同时,应注重对债权人自治的引导和调节,激发债权人参与程序的活力和创造性。实践中,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债权人往往已自发联合开展或在政府组织协调下开展自救活动,并可能就债权人权益保障、危机企业挽救达成初步方案、协议。破产程序中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且有利于破产整体程序顺利推进的集体自救行为以及所形成的合意文件,法院可以确认吸纳。对因自救行为产生的费用,可以考虑作为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支付。

二、建立债权人会前沟通机制

债权人会议审议事项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债权人予以充分披露,及时听取债权人的反馈意见,集中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这样做有利于节省破产事项在债权人会议环节的审议时间,提高破产事项的表决通过率,也有助于债权人进行事前监督,切实发挥债权人的监督职能。债权人会前沟通机制可根据破产案件特点采用多种方式,以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如对于债权人较少,程序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电话沟通、在线答疑等方式;对于债权人较多,程序复杂的破产案件,以集中召开会议形式为宜,甚至可以考虑根据债权类型召开分组会议。

三、完善债权人会议的议程设置及表决方式

(一)债权人会议的议程设置

对于债权人会议的议程设置,应注重程序的公开、透明和有序。结合司法实践,债权人会议的议程设置可在以下方面予以优化:

1.在会议主持环节,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和法院共同主持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会议议程的推进,法院对债权人会议召开进行监督和见证的同时,负责会场秩序的维护。会议双主持制体现了破产程序的司法主导性,债权人自治必须置于司法监督之下,以保障程序的公平公正。

2.在回答询问环节,管理人就表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后,安排有异议债权人集中提问,之后由管理人或评估机构等专业人员统一作答。实践中,“一问一答”的方式可能会造成无休止辩论甚至争论的局面,集中提问和统一作答的方式,有利于会议有序高效召开。

3.在表决结果统计环节,安排专门人员在表决之前就参会表决人员即时统计和核对人数,防止债权人因迟到或临时离开会场导致表决人数出现统计错误。表决时,要求对表决事项赞成的债权人将相应的座位号牌举起示意,由法院逐一唱票,唱到的号牌逐一落下,同时安排两组统计人员进行计票和交叉复核,确保表决结果统计准确。较之传统的投票制,举牌制不仅简化了选票填写、收集和唱票的冗杂过程,亦增加了程序的透明度,让民主和公正能够看得见。

此外,在会议记录环节,法院在对债权人会议召开进行书面记录的同时,可全程拍照录像留档,以作备查。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

为最大程度保证中小债权人依法行使表决权,同时避免现场参会增加债权人的负担以及可能带来的较大维稳压力,在经债权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应注意以下方面:

1.采用通讯表决的决策程序。债权人会议表决原则上应采现场表决方式。现场表决有利于表决权人充分参与会议程序,通过现场的质询、讨论获取审议事项的必要信息,保障其意思的正确表达。现场表决具有通讯表决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讯表决只能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供债权人选择。因此,通讯表决方式只有经债权人会议或债委会多数决同意后才能采用。

2.表决事项相关信息应充分披露。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除了在公共媒体发布债权人会议通知及披露信息外,还应向债权人以邮寄或电传等方式送达表决票及会议通知,并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说明和表决程序注意事项。

3.表决票的制作、填写、送达和统计。债权人表决票的格式通常应由管理人提前制作,并加盖公章邮寄给债权人。表决票的表决结果分为同意和不同意,若表决权人未填写结果或未按规范填写难以推定其真实意思的,应视为其不同意。表决票的送达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会议地点,不应迟于会议结束时间。对于表决票的清点统计,由指定人员在会议现场对相关债权人事先提交的密封表决票进行现场拆封、核验、统计,同时安排债权人代表进行监督,并全程录像,确保表决结果的真实、准确。

4.电子方式表决主体的资格审查。电子方式表决具有快捷、高效和低成本的优点,但是网络虚拟的特性也使得表决主体隐名化,不利于表决程序的公开、公正。因此,在表决系统设计上,应根据债权表的登记数据事前严格核查债权人的行权资格,债权人也需按照表决系统规定的程序进行身份认证才能进行电子投票。在电子投票结束后,表决系统向债权人提供实时查询投票结果功能,保证电子投票的公开、公正。

四、强化债委会的履职运行机制

(一)债委会成员的选任

债委会的组成应当体现债权人的广泛代表性,能够代表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对于债权人代表性的考量,主要以债权金额和性质为参考因素。实践中一般选择各类型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担任债委会成员。同时为兼顾中小额债权人利益,也应选择该部分债权代表加入债委会。债委会的组成应当体现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利益平衡。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之间存在权利冲突。因此,债委会成员的选择应注重对上述权利冲突的调和。此外,债委会的组成还应考虑成员履职的意愿、能力和便捷性。

(二)债委会委托授权范围

债委会是债权人会议自治职能的自然延伸,债权人会议赋予债委会一定决策权,符合破产程序效率原则。为了克服债权人会议效率上的欠缺,同时避免逾越债权人会议固属权限,实践中可根据破产工作实际需求作相应设计,如赋予债委会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内容决定方案具体落实的方法、措施等权限。当然,债委会的授权并不仅限于此,除债权人会议的固属权限外,其他事项的决策权均可由债权人会议授予,这是破产程序效率保证的应有之义。

(三)债委会的议事规则

管理人应当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债委会的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企业的“控制者”,对于债委会这一常设机构的议事规则可以参照公司董事会进行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债委会的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当然为债委会成员并担任债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债委会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成员及需要列席人员、接受质询人员,并书面告知会议议案。债委会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债委会的召开和表决。债委会可采用现场召开、书面议案、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举行,各成员可以委托代理人12人参加会议,但应签署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会议可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或通讯投票方式表决,每一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过半数成员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

综上,债权人会议是代表债权人共同利益、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目标的基本方式。债权人会议制度能否高效运行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关乎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只有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对债权人会议程序进行合理设置,才能有效发挥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应有作用。

(作者:姚志坚蒋伟,转载自人民法院报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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