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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人民法庭如何提高审判效率的调研
时间:2011-11-10   来源:   作者:吕峰   点击数:   分享到:

关于基层人民法庭

如何提高审判效率的调研

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是化解社会新生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构建和谐司法、树立国家司法威信的前沿窗口。人民法庭的设置基本上要考虑到地理位置、人口聚居、经济基础等客观因素,而作为一个边远山区基层法庭的法官来说,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提高审判效率,的确是一个长期面临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曾指出:“要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既要体现严肃执法、公正裁判、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又要做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效率提高,这对整个国家审判机关来说是一个永远值得钻研的课题。下面笔者以自己在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壶镇人民法庭工作几年的亲身体会和实践,谈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  壶镇人民法庭现状及民事纠纷的特点。

缙云县人民法院壶镇人民法庭的组织建制由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组成,其中庭长一名,副庭长一名,审判员一名、助理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二名。案多人少的问题,近来更加突出。壶镇法庭具体管辖三溪、前路、东方、壶镇两乡两镇近16万人口的民商事案件。在近三年来,壶镇法庭共收各类民商事案件956件,结案954件,审结率为99.79%。其中2008年共收案327件,结案326件;2009年共收案301件,结案300件;201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28件结案328件。收、结案在总体上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壶镇镇距缙云县城较远,但历来为缙云县的工业重镇,镇内以带锯床、缝纫机为特色的工业产业发展迅速,经济活跃,纠纷较多。法庭辖区较为分散,较远村落离法庭所在地有23个小时车程,发展程度不平衡。由于壶镇企业较多,贵州、云南等欠发达地区来本辖区打工的民工不少,人员流动性大,法制观念普遍淡薄。另外,法庭辖区地处农村,乡土观念与现代社会法制理念差别也较大。虽然壶镇工业发达,但企业主、职工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落后。有些企业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处理不当,导致职工与企业的矛盾激化;有些企业仍带有浓厚的家族传统,对企业的制度化建设重视不够,因自身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矛盾纠纷发生;企业主因民间借贷资金周转不过来而携款潜逃的事件也时常发生。壶镇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私人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婚姻家庭类的案件逐年增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治安问题。近年来,虚假诉讼也不断涌现,其花样不断翻新。在当代中国法制机制中,法官的角色不但是居中裁判者,也是主动调查者,体现出来的超职权主义是适应当代中国国情的需要。审判员要想查明案情事实,做出合法判决,得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案件到了法庭,既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还要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壶镇法庭办结的300件案件平均审限天数为46天,2010年办结的328件平均审限天数压缩到了20天。之所以取得这样大的进步,与壶镇法庭在2010年采取了大量的促进提高审判效率的措施有关。

二、  基层法庭如何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一)、创新审判机制,促进审判效率

笔者认为创新审判机制是提高审判效率最具生产力的工具,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创新审判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立审结合”需因地制宜适应人民法庭境况
     “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立”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探索,逐步确立的内部运作模式和审判职能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曾明确提出,“1999年底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明确职责、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但如果 “立审分离”的模式由院机关立案庭统一立案,必然使基层群众打官司“多跑路、多费时”,增大了老百姓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开展诉前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而且,由立案庭进行统一送达,也增大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成本。因此壶镇人民法庭现已实行了“人民法庭自行立案审查,由院机关立案庭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管理”的“立审结合”的立案工作模式。壶镇法庭在履行立审结合的过程中,由庭长负责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并由内勤对案件受理进行统一管理及分工,案件受理费由财务人员专管,合法、合理、高效的实行了“审立结合”的立案受理程序。
         2、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最大限度提高审判效率
        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以调解内容合法为基础,其形式比判决更为灵活,效果更为理想。调解可以不受答辩期间、举证期间等条条框框的限制,这为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了一条好的捷径。因此,壶镇法庭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积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将调解工作贯彻到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案件调解撤诉率明显提高。壶镇法庭针对近年来案件调解撤诉率下降的趋势,通过深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学习兄弟法院先进经验,近年逐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重视调解工作,积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使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得以明显提升。以20111月到5月份壶镇法庭审结的169件案件为例,其中调解103件,调解率为60.95%,撤诉25件,撤诉率为14.79%,案件调撤率为75.74%。其中4月份共审结案件46件,包括判决10件,调解31件,撤诉5件,调解撤诉率达到78.26%。这些调解、撤诉的案件,从立案到办结很大部分只用了一到五天的时间,没有到立案审查七天的时限就已将案件办结消化。

壶镇法庭之所以能使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得到明显改善,与法庭对调解工作的重视是密不可分的。壶镇法庭将调解工作贯彻到了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主要作法是:一、注重“诉前调解”,化解矛盾于立案之前。壶镇法庭于20104月起设置“诉前调解工作室”,由立案员负责案件立案前的调解工作,审判员予以配合。对“证据比较充分、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简易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员于收案后立案前的七日内组织调解。对于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立即制作调解协议,并根据当事人要求及时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依法减免诉讼费用。对经“诉前调解工作室”调解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予以及时排期,转入诉讼程序。这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还充分利用了收案后的时间,通过调解使当事人有了一定的心理预期,从而为纠纷的后续解决奠定了基础。自“诉前调解工作室”设置以来,已经有多个案件得以在立案前顺利调解,有些甚至达到了当天立案当天结案的效果。“诉前调解工作室”的作用已得到初步发挥。二、注重“庭前调解”,化解矛盾于开庭之前。首先由立案员向承办法官传递诉前调解的有关信息,使承办法官对案件的当事人的意见有了大概了解。对没能在立案前顺利调解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立案后由各主办法官负责继续调解,进行庭前沟通。由各承办法官对原告存在的诉讼风险进行再次提示,对原告极有可能败诉或执行有困难的案件,向其释明法理,在尊重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引导。对于被告,在发送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过程中,由各主办法官积极与其进行联系沟通,一旦发现其有调解意向,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工作室继续进行调解,以期案件在庭审前得以解决。三、注重“庭中调解”,化解矛盾于庭审之中。对于庭前调解不成功的,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再次询问当事人是否再次进行调解,注意调解需用的时间,调解没有希望的予以及时判决。

3、在审判程序上,变“坐堂问案”为下乡进村巡回审判

为抓好对便民诉讼工作的落实,壶镇法庭于2009年在东方镇成立了审判站,同时视情择时在三溪、前路两乡设立审判点,真正做到便民诉讼。在审判站巡回立案开展当场就地审判外,在法庭所立的案件,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物权类、公司股东权争议类、群体性、敏感性的案件原则上放在审判庭开庭审理外,其他案件承办人经常挎包下乡,就地结案。继续推行 “双休日法庭”等便民措施,以方便群众诉讼。可在每月初的周一去站点集中办案,每位审判员事先与法庭审判联络员(可由乡镇调解干部、人民调解员担任)联系好,将自己要办的案子带下去,在调解人员的配合下,审判员对案件可逐个调解,也可分开调解。壶镇法庭2009年的巡回审判案件为56件,2010年为64件,基本上在乡村现场以调解结案,所用时间基本上为一到两天。在乡下当着群众的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4、在审判方式上,变单独办案为邀请乡村干部、人大政协代表、知名人士协同息讼

法庭在确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有关农村农业生产、农业基础建设项目等引发的案件中,邀请驻村乡干部、村干部协同办案作为一项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审判工作中去。这种制度我们取名为“三级联动息讼制度”。这是壶镇法庭在认真学习枫桥法庭“三前调解法”及“四环指导法”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形成的以法庭、司法所为主线,以乡镇综治调解及村级调解组织为依托,以促进形成“互相借力、发挥合力、同心协力”良好局面的一项制度。其具体做法是,首先分别指派1名法官作为所辖4个乡镇人民调解指导员,在各乡设诉讼便民联系点,专人负责各区块,对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走访和指导。对未经当地村乡解决就直接起诉的三农纠纷,由指导员开出纠纷处理联系跟踪单,交给当事人到村乡先行调解。其次,法庭从各乡、村每月报送的《民间纠纷受理及调处进度表》中全盘了解情况,适时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为促进调解干部的调解积极性,法院与司法局联合向县政法委报告,与财政沟通后,对村调解案件及调解员的经费作出补偿,彻底改变以往调解干部处理纠纷时“贴工夫、贴香烟、贴精力、出力不讨好”的局面。继续开展辖区调解员的法制培训及“以案代训”工作,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法庭的办案理念由“单独办”向“协助办”转变。在当今社会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受到冲击和质疑的客观情况下,有必要重视村干部、居委会、人大代表、商会代表等有威望的人员,尽量争取他们的外来支持。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可以借鉴温岭市人民法院箬横人民法庭的做法,可在上述这些人员当中按其个人素质、威望、所在地域、所从事行业等标准进行挑选十至二十名的人民调解员,以法庭特邀的名义,协助法庭办案,照片上墙,使一些“挑刺能手”成为我们的协助能手。许可当事人选择这些“调解能手”进行案前调解。按照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司法局可在法庭设常驻法庭的调解员,开展调处工作。鉴于目前司法局人员不充裕的状况,可在这些人民调解员中选优择用,调解人员的工资和补贴由司法局与当地镇政府共同承担(象温岭法院箬横法庭的驻法庭调解员工资全部由镇政府承担,这事要与两家单位多联系沟通)。编制上作为镇综治组织派驻法庭调解员,以案前调解为主要工作内容,提高其综治能力。法院应开设专门的案前调解室、人民调解室供他们调解之用,给他们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

5、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及调解文书确认制度

按照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及调解文书确认制度系新时期调解工作的创新。以往法庭开展三级联动息讼制度中经常遇到各部门各自为战,劳而无功的情况,为此,法庭主动沟通协调,与其主管领导进行沟通汇报,争取此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认真与乡镇调解组织、司法所、派出所、交警队等部门开展“诉调无缝对接”的细节工作,防止“忙中添乱”现象的发生。加强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协议审查指导的力度,对此类人民调解协议移送过来进行法律确认的案件,我们应细心审查确认,并及时赋予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壶镇法庭从2010年开始推行调解协议确认制度,已办理二十多起案件,社会效果很好,2011年将拓宽确认范围,扩大效果。

(二)、重点做好快审快结工作

1、提高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率

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都知道送达难,送达的不顺利导致了审判期间延长,审判效率降低。笔者认为,送达可以从送达的几种方式的有关方面予以加强。

1)、在立案之前要求原告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被告有关情况,以便事先了解被告的下落及其电话或网络联系方式。

2)、由立案员向被告电话送达。立案员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先不要急于立案,运用三级调解信息网络的便捷,用电话与被告约定送达时间记录在卷,立案后交与承办法官。法庭规范立案员、承办法官与被告联系的技术与方法,讲究策略,艺术性地说服被告到庭领取传票完成诉讼文书送达。

3)、电话录音送达。在不能说服被告来法庭领取传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电话里言简意赅概括性地意告一种方法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在电话里告知被告案件的主送达时间,告知被告案件的诉讼请求、法庭的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如果缺席的法律后果后,制作电话录音,形成笔录,保存至一、二审审结为止。若被告明确拒绝到庭领取又拒不告知目前的经常居住地的,以该录音作为送达的依据,可开庭作出缺席判决。电话录音送达这种方式,这在省高院下发的关于送达文件中早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录音送达在全省法院范围内目前用得还是很少,但只要我们的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就可行。法庭现已安装录音电话,就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商事案件开展尝试。对于婚姻家庭类、侵权类等案件,笔者认为使用录音达送尚需慎重。

4)、法庭统一调配人员进行直接送达。对被告没有联系电话或是电话送达没有效果,或是不适宜录音送达的,直接送达是最直接最高效的送达方式。法庭可让熟悉社情民意的一名陪审员与驾驶员组队就各组手头的案件集中巡回送达。

5)、委托送达。可委托法庭特邀的人民调解员或是驻庭调解员村干部负责送达。这样可以减少审判资源的浪费,增加办案效率,送达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路程偏远的辖区片可多采用。

6)、邮寄送达。如是外地的,我们可以通过上网查询的方式得知是否已妥投。即使到开庭那天回执还没有寄回法庭,我们可以以从网上下载的显示邮政ems快递已妥投为依据,装录在卷,照样可以开庭。这要求经办人要记下邮政ems快递号码,及时上网查询。如是本地的,不能通过上网查询的方式得知是否已妥投,我们最晚可在开庭5天前向邮递员询问投递情况。如属确已妥投,但回单已被邮局遗失的情形,可让邮局出具书面证明以确认送达。

7)、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开庭时间最长,在理论上属于终极送达方式,只有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不奏效的情况下才被最终使用。其实,公告送达方式对于机构简单的法庭来说是另有办法以缩短办案时间。具体做法:法庭立案员在收到诉状后如果电话联系不到被告,可马上向被告所在村的村干部联系,询问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有没有其他可联系的方式。如属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记载在案卷中交给经办法官。经办法官可事先打好公告带到村公示栏贴上,拍照后带回,并向所联系的村干部补做笔录。以减少邮寄送达近十多天的时间拖累。

2、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科学有机地做好快审快结工作

首先,合理安排排期开庭以尽可能短的时间。从立案到开庭,一般控制在20天左右,最多不超过25天。在开展巡回审判时,我们对争议不大的案件以送达诉讼副本的名义向被告制作笔录,艺术性征求被告意见,缩短被告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即使调解不成功,我们也可当场下判。同时设置格式化的庭审笔录及调解笔录,方便即时结案。第二、进行开庭集中排期。按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进行分类,排期当天开庭案件。如果是简单的案件,一天可至少排两到三个案件;如果是疑难复杂的,至少要排一天以上的时间。同时,一个审判员尽量避免每天都排有案件,每周应排出不少于一天的空档,这空档就用来做调解工作、庭前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等等。科学有机地整合全庭工作人员的工作效力,使其效力发挥出最大化的效果。第三、开庭力求“一堂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及确有困难的案件由庭长许可后可开第二次庭,其余案件“一堂办结”。赔偿类案件被告不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再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准许。经办法官需加强庭前准备工作,为“一堂清”打好基础,努力争取做到当庭裁判率百分之百,以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承办人在开庭前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案件的一些关键证据要及时主动地调取,主动地掌握全案的所有重要的证据材料。书记员也应做好有关于一堂清的相关准备工作,先行做好庭审记录或是其他相关的笔录的准备工作。强调审判员与书记员的默契配合,当庭下判的案件,审判员要先写出判文及其理由,交给书记员提前将文字打好后再行宣判。书记员也可根据全案案情进行事先判断或是事先与审判员交流以提前做好准备。

3、最大限度提高人民陪审员使用率

2011年开始,法院按排人民陪审员驻壶镇法庭参与陪审。人民陪审员是经过严格挑选的,各方面的素质都不错,其中有一大部分是是乡镇干部,曾长期从事司法调解工作,对调处各类民间纠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人民陪审员可以协助年轻法官进行案前、判前的调解工作,能弥补年轻法官缺少社会经验阅历之不足。特别是离婚案件的调解,是年轻法官较为头痛的工作,劝解的话不知从何处说起,而人民陪审员却能发挥所长。2011年壶镇法庭1-3月陪审员协助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有19件,顺利调解的有14件,调解率达到73%,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更大作用在于参加审判,可依法组成合议庭,缓解了审判人员(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长期缺少的问题。有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可以腾出人手和时间来办理更多的其他案件,从而提高了审判效率。所以我们要改变观念,不要认为人民陪审员陪审只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要充分认识到陪审员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提高人民陪审员使用率。

(三)、努力提高审判队伍素质,确保审判效率有效提高

1、强化年轻法官的业务素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担任法官的学历要求为本科,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这对法官职业的精英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丽水市法院系统近几近招录的公务员大多是具备法官资格的年轻大学生。年轻法官的优势大家有目共睹,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纸上学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年级法官因缺乏办案经历,其业务水平尚浅,办案经验不够丰富,一时还难以成为办案的中坚力量。壶镇法庭采取以老带新的形式,大家和睦相处,团结互助,老的不吝指教,新的不耻下问,迅速强化了年轻法官的业务水平,提高其了办案能力。

2、狠抓作风建设,营造廉洁氛围
        针对法院目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法庭采取教育为先导,全力开展机关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围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大作风”建设的要求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着力解决队伍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学习,不断提升队伍综合素质与适应新形势对审判工作的需要。开展机关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活动,使全体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不同程度地挖掘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教育和引导全体同志增强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立足县情、民情,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开展为期3个月作风建设专题活动,给法庭营造了一个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2008年壶镇法庭拒收当事人财物15人次折合人民币15300余元,2009年拒收当事人财物10人次折合人民币6000余元,2010年拒收当事人财物12人次折合人民币7600余元,同时党建工作得到发展,1名同志由入党积极分子顺利转为预备党员。笔者认为,法庭浓厚的廉洁氛围给法庭竖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政府审判机关的公信力进一步提高,有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3、加强审判信息调研工作

首先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全庭审判人员进行总动员,增强其责任感,使他们从战略和长远的高度真正认识到做好法院信息调研工作是强院兴院的必由之路,切实将法院信息调研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二是明确目标,将任务指标落实到个人。制定详细的任务指标,以月、年为单位规定每个部门、每个干警必须完成的量,并且形成文件分发下去。个个动手、人人参与,在全庭乃至全院形成大调研的生动局面。 20105月份开始,壶镇法庭要求全庭每位工作人员向院办公室及相关新闻机构投稿不少于二篇,年调研文章不少于一篇。庭长加强与县院办、中院办及缙云报等新闻机构的联系沟通,拓宽投稿范围,对调研成果好的同志进行奖励,使法庭形成人人搞调研、人人爱调研的良好氛围。大家为如何提高基层人民法庭审判效率、如何将案件办好办漂亮献计献策,发表出自己宝贵的意见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办案能力。

(四)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重点在于送法进企业、农家、校园以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笔者在前面已述及壶镇法庭现状及民事纠纷的特点,针对法庭地处险峻山脉之间,离城较远,辖区大、办案人员少、企业主及百姓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等问题,为了使每位公民都知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壶镇法庭一直坚持在辖区内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园”等系列普法宣传活动,让法律知识进入人心,更好的体现出“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为社会的稳定、和谐打开了一扇文明的法制宣传之窗。通过普法,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审判效率自然会提高。

三、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庭硬件设施有待改善

目前一些人民法庭,特别是贫困山区基层人民法庭办公条件较差。多年来几个人合用一间办公室、全法庭只有一个审判庭现象依然存在。以壶镇法庭为例,法庭大门口是菜市场,早上,法庭工作人员上班和来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几乎寸步难行;法庭只有庭长室一台空调却也不敢用,一开空调则全法庭跳闸停电;审判庭只有一个,于是办公室在很多时候也就变身成审判庭,凳子不够时旁听的人就站着;庭里的那唯一的车子只要一遇大雨就直进水……破烂的办公场所在群众眼里大损形象,有些当事人会将法庭当成他自己的家一样就地大耍赖皮,甚至于壶镇法庭在参加评选省模范法庭时,在其他各项指标都优秀达标的情况下,只是由于硬件不过硬而被刷了下来。法庭新大楼建设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现已在建,希望早日能搬迁。

2、法庭人员少、任务重

大多基层人民法庭人员少,任务重。一个人除了审判业务外,还得身兼数职。例如壶镇法庭的立案员同时又是书记员、档案员、乡村联络员;审判员兼新大楼基建管理员;助理审判员兼农村指导员、法庭统计员、财务人员、信息员等。为了按时完成审判业务,晚上加班是家常便饭,要想大幅提高审判效率难度高。

3、社会分配不公,影响了办案人员提高审判效率的积极性

目前,贫困山区基层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物质待遇都比较低。现阶段,中国物价大涨,工资却不见涨。大家每月发到手的工资只够以养家糊口,有的人成天还在为一家人的生计而奔波,和同是法律类的其他行业如律师、法律工作者、乡镇司法员的待遇相比,更是自愧不如。不比法院外面的,就比法院里面的也是这样:如同样是副主任科员级别的法官与法警相比,法警的工资要比法官的高出不少。这样,审判员心里难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动脑的不如动手的,造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特别是在我市实行阳光工资后,法院系统没有将工作业绩与工资待遇挂钩,大家仿佛又回到了吃大锅饭年代: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不干工资不会少一分钱,多干工资不会多一份钱。以县法院近两年开展的 “办案百日竞赛”为例,单位要求办案人员双休日加班提高案件审结率,为县财政政策所限,没能发出加班工资,获奖人员的奖金也只能在名义上意思一下。这样的物质待遇与法官工作性质及其工作强度远未相适应,影响了全院审判人员提高司法效率的积极性。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大程度上增加工作积极性,发挥最大化的审判效率,将是一个值得长期探讨的话题。

总之,作为工作在最前线的基层法庭法官,如何在村民乡土思想根深蒂固的情况下将法律实践好,充分发挥办案主观能动性,形成最大的司法效率,是每一位法官都在思考的问题。我们应认真地总结山区民间纠纷的特点,科学地制定出适合本辖区的纠纷解决模式。笔者在经历深入山区群众开展的司法实践活动后,以及在通过对大量案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山区民间纠纷存在的根源、表现形式,总结出基层法庭要提高司法效率必需摸清辖区的特点,进而规划出有效的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及良好的工作环境,将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付诸行动,使司法审判效率得到提高,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法官,一项神圣又普通的职业,要求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学会用黑眼睛在黑夜里寻找光明。因为我们知道:在茫茫的人海中,你就是茫茫的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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