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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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指南
时间:2015-08-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被执行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由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符合法律规定的,且标的金额符合本院级别管辖范围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

  5、经本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7、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3、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3份。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履行情况、申请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联系地址、电话等,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请一并附页提交。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3份。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本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6、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裁定,属本院作出的,应由审理法官、所在庭室负责人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其他法院作出的,由该院书面出具生效证明材料。申请执行非诉生效法律文书,应由法律文书作出机关或单位书面出具生效证明材料和文书送达日期的材料。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执行案件的管辖

  1、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仲裁裁决或调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法院按照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

  由于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辖区范围以外,除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而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等案件外,受理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之规定委托执行。因此,为节约时间,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审理案件),您可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直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执行;对于非诉法律文书(仲裁案件、公证案件)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您可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直接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适用仲裁案件)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法院(适用公证案件,管辖法院按照当地诉讼标的的级别管辖确定),从而避免执行法院受理后再委托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徒增不便。

  

  五、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执行费的缴纳

  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收取。

  

  七、案件受理与执行

  1、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民诉法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同时依据前述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已依法抵押并根据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八、执行风险

  案件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您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出现法定事由,可能导致您的权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此种执行不能的风险,是您在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在执行阶段的延续,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1、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2、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尽管人民法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但仍可能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否则,案件可能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造成执行不能到位。

  3、被执行人在外地风险。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辖区范围以外,除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而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等案件外,受理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之规定委托执行。因此,为节约时间,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审理案件),您可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直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执行;对于非诉法律文书(仲裁案件、公证案件)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您可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直接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适用仲裁案件)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法院(适用公证案件,管辖法院按照当地诉讼标的的级别管辖确定),从而避免执行法院受理后再委托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徒增不便。

  4、被执行人财产豁免执行的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同时依据前述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已依法抵押并根据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5、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将视情对案件进行中止、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有关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1)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不予执行的风险。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或者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7、不及时申请续冻、续封的风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的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而导致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散失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八、执行监督

  如果您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如果您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具体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将会及时处理;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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