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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资产逃避执行 金某获罪被判刑
时间:2016-06-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转移、隐匿资产逃避执行 金某获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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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缙云支行”)与浙江某电力公司、金某某、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缙云县法院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浙江某电力公司(金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于2014年6月26日前归还工行缙云支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支付利息92400元;金某某、沈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因浙江某电力公司、金某某、沈某某逾期未履行,工行缙云支行于2014年7月2日向缙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金某某作为浙江某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如实申报公司财产状况,故意转移、隐匿公司财产,导致案件一直未能执结。2015年10月16日,缙云县检察院以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缙云县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经审理认为,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上交了涉案款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理]

被告人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并采取转移、隐匿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缙云县法院对有条件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了司法权威,威慑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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