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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团新
时间:2016-07-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被执行人宋团新,男,196893日出生,住缙云县壶镇镇八桥村苦竹坑自然村。

宋团新应偿还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28.92万元及利息,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宋团新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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