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芳,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花园。
被执行人郑伟军,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缙云县五云街道周村村。
陈芳、郑伟军应偿还陈某某借款76.6万元及利息,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芳、郑伟军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