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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郑伟军
时间:2015-11-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被执行人陈芳,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花园。

被执行人郑伟军,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缙云县五云街道周村村。

陈芳、郑伟军应偿还陈某某借款76.6万元及利息,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芳、郑伟军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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