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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时间:2019-10-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以被告人孟某恒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并于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院长黄玉香担任审判长,另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旁听庭审。该案是丽水市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首例全体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2014年以来,被告人孟某恒长期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了逼讨债务,先后纠集被告人孟某云、刘某辉、黄某、方某阳、刘某兴、尹某长、黄某德等7人,对王某兵、范某武等21名被害人实施言语威胁、殴打、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拘禁行为,或滞留、尾随、滋扰、喷漆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影响21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并致被害人郑某青自杀身亡、周某军被迫割腕。
      二、非法经营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某恒、黄某芳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养卡”服务等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9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恒、孟某云、刘某辉、黄某、方某阳、刘某兴、尹某长、黄某德等人为逼讨非法债务,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孟某恒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孟某云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6名被告人应当按照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孟某恒、黄某芳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芳、尹某长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恒、孟某云、刘某辉、黄某、刘某兴、黄某芳已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在庭前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犯罪嫌疑人具结书,可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首要分子孟某恒因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罪集团其他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刑期。另一名被告人黄某芳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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