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县 > 新闻中心 > 新闻发布会 
残疾人司法救助金启动暨首笔救助金发放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0-10-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缙云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司法救助金启动暨首笔救助金发放

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下午好!欢迎参加缙云县人民法院残疾人司法救助金启动暨首笔救助金发放新闻发布会。

出席本次发布会的领导有:缙云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刘长友,缙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梅旺根,执行局局长江林通。首先,我谨代表缙云县人民法院和缙云县残疾人联合会对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发布会的各位领导和缙云电视台《缙云新闻》、《平安缙云》栏目的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为了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方针,为残疾人提供更全面的司法服务,今年7月,缙云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缙云县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率先设立“残疾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开展针对残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

下面,有请缙云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刘长友为大家介绍设立“残疾人司法救助资金”的背景及目的。

刘长友:首先,非常感谢媒体朋友们对我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县每年有数百件工伤、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人身损害案件,其中有数十件案件中当事人因故致残。由于被告一方缺乏经济偿付能力,造成残疾受害方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而因此陷入生活困境,进而使双方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对此,我们县残联和县法院十分重视,经过多次协商探讨,最终联合设立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并出台《缙云县残疾人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旨在救助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基本生活困难的残疾当事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县设立残疾人司法救助资金,在全市尚属首创,相信此举将推动我县乃至全市残疾人司法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主持人:接下来由缙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梅旺根同志为大家介绍残疾人司法救助资金的具体运作。

梅旺根:缙云县残疾人司法救助资金由缙云县残疾人联合会筹措提供,每年十万元。

缙云县残联、缙云县法院遵循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小额救助、适时救助、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缙云籍残疾人可进行个案司法救助。

对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先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缙云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审批表》提出申请,由法院执行局执行监督科负责审查讨论后,同时报法院分管院长、残联理事长审批。法院、残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批准确定救助额度。救助对象填写《缙云县残疾人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并凭此向法院领取残疾人司法救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残疾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违法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主持人:下面请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江林通局长为大家介绍首位获批残疾人司法救助金的申请人及案件的相关情况。

   

     江林通:首位获得残疾人司法救助金的救助申请人名为梅培南,男,1960829日出生,住缙云县东方镇新深渡村。

201022日,胡的成驾驶祥迟牌电动三轮车从五云镇塘后村驶往壶镇方向,途经42省道新深渡村路段时,与同向在路边骑自行车的梅培南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梅培南受伤。事故致申请人梅培南第1腰椎体爆裂骨折,第12胸骨椎体前脱位,第1112骨棘突骨折,第2腰椎双侧横突骨折。20111212日,我院依法判决胡的成赔偿梅培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损失人民币592003.12元。

因被执行人胡的成未主动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梅培南于20123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同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的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令被执行人在一周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未履行。执行人员先后向银行、村委会调查了被执行人胡的成的财产和下落情况,查明,胡的成长期外出,地址不明,在银行无存款,除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因此陷入困境。

申请人梅培南因交通事故造成肢体一级残疾,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需常年医治。但其家庭收入微薄,生活困难,前不久又因感染再次住院。20121010日,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与缙云县残疾人联合会沟通批准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10000元,予以缓解燃眉之急。

当然,10000元救助金对于59万余元赔偿款和今后庞大的治疗开支来说是杯水车薪,我局将继续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争取早日执结。在此,我也请在座各位媒体朋友呼吁社会各界帮助梅培南,借助大众的力量帮助他减轻负累,走出困境。

主持人:通过刚才刘长友理事长、梅旺根副院长和江林通局长的介绍,相信在座各位已经对残疾人司法救助资金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进入发布会第二项议程。在座的媒体记者朋友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的,欢迎提问。

问题一:梅副院长,您好。我是缙云电视台的记者XXX,您刚刚提到,残疾人司法救助是对已进入法院诉讼过程的缙云籍残疾人进行个案司法救助,我想问的是,个案司法救助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梅旺根:个案司法救助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形:

 一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残疾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残疾直系亲属遭受基本生活困难,其它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是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残疾当事人遭受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是涉法涉诉案件残疾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来市、赴省、进京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其它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四是其它确需救助的情况。

问题二:刘长友理事长,您好。我是《平安缙云》记者XXX,残疾人司法救助资金每笔最高金额可以发放多少呢?您认为设立该专项资金对于维护我县残疾人的权益有什么重大意义?

     刘长友:救助金使用坚持小额救助原则,一般最高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形下经严格审批后适当放宽。

     对于你的第二个问题,我是这么认为的,因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造成执行难,这是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执行过程中,经常有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而他们作为弱势群体,与其他当事人、社会群体相比,其合法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此时,残疾人要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困难时不太容易的。我们联合县法院设立该专项资金的初衷,就是希望该专项资金与原有司法救助制度相结合,双重保障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候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像梅培南的案子,虽然救助金额不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雪中送炭的效果,缓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这就是意义所在。

问题三:江林通局长,你好。您刚刚介绍了梅培南的案子,我们想了解一下,你们具体是如何确定救助金的救助对象的?

江林通:司法救助确实存在“僧多粥少”的问题,我们对于残疾人司法救助资金的适用审查是从严把握的,要尽可能地将钱用在“刀刃”上。以梅培南的案子为例,其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非常低,其基本生活已难以保障,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对于这个本身就很困难的家庭来说已经是个天文数字,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仍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该情形已完全符合《缙云县残疾人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结合我院与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层层把关,最终确定对梅培南予以司法救助1万元。

主持人: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在座的媒体记者朋友如果希望进一步了解缙云县残疾人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情况,欢迎大家在发布会后联系我院办公室。接下来,请各位媒体朋友跟随我们前往东方镇新深渡村,探望申请人梅培南并送去首笔残疾人司法救助金。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缙云县人民法院微博开通新闻发布会
上一篇:县法院举行“人大代表联络月”活动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