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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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
时间:2015-08-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尤其是市场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程度与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及财产状况、履行能力密切相关。遇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实现权利的风险增大时,虽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仅仅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并不能完全排除风险。胜诉意味着权利被依法确认,而权利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权利人举证的效果等因素。为了减少执行风险和保障权利的尽早实现,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执行中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的义务,在执行人员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如权益仍不能实现,执行风险责任应由你自己承担。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风险:1、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两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2、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如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应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否则会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就不再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风险: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真填写“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如案件在审理期间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时未提供、错误提供有关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保全文书或保全信息的,相关的执行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将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此执行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1、被执行人被调查后发现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对未履行的部分,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或者可恢复性终结,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待有关中止或可恢复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3、企业法人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该法人的投资者、设立者在其注册资金已全部投入、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或法人财产等情况下,其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的。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在对该法人所有资产进行执行后,剩余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实现,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也将被依法裁定终结执行。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实现。

(四)其他风险:1、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以及查封、冻结期间届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如明知上述情况而不报告的,将承担相关的执行风险。2、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能有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扣除必要支出费用、执行费等费用后,将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3、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执行案件仍然有可能最终执行的法院是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

(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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