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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法院2013—2016年诈骗类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时间:2016-11-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缙云法院20132016

诈骗类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诈骗犯罪是侵犯财产型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犯罪,它一般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令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财物,犯罪分子从而取得财物。该类犯罪作案手段多样化,且具有极高的欺骗性,对被害人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诈骗类犯罪案件数量在逐年上升,包括合同诈骗、集资诈骗、保险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以及利用高科技非接触式手段实施的新型诈骗犯罪案件频发。此类案件的增多,不仅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信誉危机,影响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还污染了社会风气,使得人们之间缺乏信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人心惶惶。

本文将以2013年至201610月期间我院审结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为例进行专题分析,归纳此类案件的一些特点,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希望能引起民众的关注,减少或杜绝该类案件的发生,使公私财产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

一、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610月,我院共受理诈骗类犯罪案件81件,其中2013年共受理15件;2014年共受理15件;2015年共受理26件;20161-10月共受理25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诈骗类犯罪以诈骗为主,多种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犯罪分子以高科技手段为依托,通过电话、微信、网购、短信等多种途径实施犯罪。在受理的81件诈骗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形式多样,其中诈骗罪62件;信用卡诈骗罪13件;合同诈骗罪3件;集资诈骗罪1件;保险诈骗罪1件;贷款诈骗罪1件。

诈骗类犯罪性质恶劣,我院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司法为民从严处理。在受理的81件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共判处给予刑事处罚68人次。其中判处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共7人;判处七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共3人;判处五年以上不满七年的共1人;判处超过三年不满五年的共3人;判处三年以下的共27人;判处拘役的共1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共26人。

二、诈骗类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犯罪成本低投高产易传播。犯罪分子以通信设备、互联网平台等现代技术为依托,利用高科技手段易操作复制、低投入高产出等特点,通过电话、微信、网购、短信等途径实施犯罪。

二是犯罪手段多变隐蔽难打击。被告人或者冒充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平台客服或其他特定人群以特殊身份构造虚假事实进行诱骗;或者利用微信、QQ、陌陌等通讯平台虚拟身份进行虚假交易;或者利用伪基站、钓鱼网站等平台实行诈骗。该类犯罪属非接触性犯罪,犯罪对象不明确、犯罪地点跨区域,且犯罪分子分工严密,反侦查能力强,导致案件难打击、打击后难追赃。

三是被害人知少防弱易受骗。犯罪分子利用部分被害人专业知识缺乏,防范心理脆弱而又有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等不良心理,以“天上掉馅饼”的方式层层设置连环“圈套”实施诈骗。

三、对策建议

诈骗是一项性质十分恶劣的刑事犯罪,不但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经济体系,危害了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发展,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事前预防,结合严厉打击,对保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非常有必要。

国家应加强预防诈骗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防范诈骗意识;强化信息监管,鼓励人们对诈骗网站、通讯平台、电话号码、伪基站等进行举报,及时查封处理,使这些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着力提升技术水平,增加对病毒、钓鱼网站的扫描频率、提高识别能力,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加大惩戒力度,对商家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采取相应制裁,加强信息数据跟踪累积和研判分析,主动出击,有效遏制犯罪频发势头。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切实明确在打击诈骗方面肩负的重大使命,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诈骗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稳定发展。

                                                   缙云法院审管办

                                                   20161118

缙云法院2013—2016年诈骗类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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