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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法院涉药品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时间:2016-07-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涉药品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以缙云法院2012-2015年涉药品犯罪案件为样本

我们每个人在一生当中都不可避免地要用药来医治疾病,以保证我们身体的健康,但事实上却很难保证我们不会遇到或用到假药。假药不但谋财而且误病、害命,它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患者、对患者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近年来药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案件影响之大、后果之严重在不断挑战社会公众承受底线的同时,也对刑法规制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药品犯罪历来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2011 5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行为犯,并相应提高了罚金刑的幅度,在加大打击力度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文对2012年至2015年期间我院审结的涉药品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分析,归纳此类案件的一些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迫切期望的社会民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药品生产、销售市场。

一、涉药品犯罪案件收结案基本情况

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关注更甚于食品安全,假药不但破坏了国家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还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非但不能起到治疗疾病的效果,反而会延误病情、引发医患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对社会、对百姓危害极大。对待涉及群众人身安全的问题上,我院始终遵循国家严厉打击犯罪政策,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注重提高办案效率,尽可能简化案件审理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2012年至2015年期间,我院共受理涉药品安全案件21件,判决结案20件,其中8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12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平均审理天数21.86天。

二、涉药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涉药品犯罪的主体学历相对较低,缺乏法律意识,犯罪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犯罪分子大部分为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甚至有2名犯罪分子系文盲。

文化程度

人数

占总人数的比例

文盲

2

5%

小学

16

38%

初中

22

52%

高中

1

2%

中专

1

2%

二是涉及药品种类较集中,社会危害性较大。办理案件中所涉及的多数药品主要为保健品,包括“男人肾宝”、“伟哥”、“壮阳极品”、“鹿血片”、“枪王”等的性保健品;“黄芪生脉饮”、“伸筋壮骨胶囊”等的养生保健品;“三无”的减肥胶囊;“风湿骨痛一粒丹”、“Co风湿骨痛宁胶囊”、“新一代复方平息散”等治疗慢性病的药品。其中,性保健品共12件,养生保健品共1件,减肥药共3件,治疗慢性病的药品共5件。这些药极有可能达不到药用效果,甚至会对药品使用者造成伤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是药品的销售场所和来源较为分散,上下家核查难度大。犯罪分子多在淘宝店上进行销售,也有在自营的诊所、民用租住房、集市的药摊上销售。销售者的药品来源多为私人上门推销、实体店收购,也有人通过现代科技借助网络、电话进行邮购,没有药品来源的手续和相关凭证,源(上线)及销售的情况(下线)核查难度较大。

三、涉药品犯罪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生产、销售假药基本都有相同的原因。一、利益的诱惑。无利不起早,犯罪分子冒着犯罪受刑的危险生产、销售假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就是为了谋取不义之财。再加上近年来,我国的药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因此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药的谋利空间就更大了。二、医药知识的缺乏。一听到有奇特疗效的宣传,很多人都会产生买来试试看的想法,特别是那些久治不愈的病人想法更为迫切。但是目前医学上仍有一些疾病无法彻底根治,于是一些患者在求医无效后便转向谋求所谓的“秘方”、“特效药”。而且当前社会诚信局部严重缺失,熟人、患者之间的推荐作用往往大于专业机构人员的专业建议。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项性质十分恶劣的刑事犯罪。国家应健全监管机构,增强对制售假药者的惩罚力度,同时设立举报热线,鼓励人们对制售假药者进行举报,使这些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全社会都应该树立打击假药的宣传意识,加强保健知识的宣传,向人们特别是老年人灌输科学用药的知识,号召全社会共同抵御假药;药品制售企业可以使用高科技的防伪技术来对药品包装,以防止假药以假乱真;我们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切实明确在打击制售假药劣药方面肩负的重大使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为迫切期望的社会民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药品生产、销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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