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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法院涉食品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时间:2016-07-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缙云法院涉食品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系大局。李克强同志一语道破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从地沟油、瘦肉精到三聚氰胺;从甜蜜素、胭脂红到铝泡打粉;从毒豆芽、假鸡蛋到“僵尸”凤爪,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物质的出现,无一不触动着公众的神经。在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多发。本文对2013年以来我院涉食品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分析,归纳此类案件的一些特点,希望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涉食品犯罪案件收结案基本情况

2016年第一季度,我院共受理涉食品安全案件4件,紧紧追赶去年的总收案数,远超过2013年度的总收案数,与2014年度的总收案数持平(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分别收案2件、4件、6件)。涉食品安全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反映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不断加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形势依然严峻。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涉及群众人身安全,还关乎市场环境和社会公德。我院始终遵循国家严厉打击犯罪政策,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上述受理的16件涉食品案件中,我院共判决结案14件,其中11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3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院秉承敲响食品生产经营者警钟,唤醒社会良知、提高社会公德、加大法律威慑力的原则从严处罚,其中判处七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共1人,判处五年以上不满七年的共4人,判处超过三年不满五年的共3人,判处年以下的共14人,判处拘役的共3人。

二、涉食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涉食品犯罪案件多发,呈逐年上升趋势。仅2016年的第一季度就受理案件4件,数量较2013年全年增加了200%,与2014年全年收案数持平。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一些不法商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漠视群众的生命健康;二是由于国家更加重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提高了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涉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是涉食品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菜市场等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场所。2013年以来,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9件,占总收案数的56.25%。典型案例有“毒豆芽”案件、“松香褪毛鸭”案件、“松香褪毛猪肉”案件、“雪域藏宝”假保健品案件。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6件,占总收案数的37.5%。典型案例有“假蜂蜜”案件、“毒馒头”案件、“日落黄猪肉”案件。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1件,占总收案数的6.25%,典型案例有“假烟”案件。这些涉食品案件的犯罪地决定了它们和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和百姓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危害性更大更直接,必须加大打击力度。

三是涉案被告人大多为食品加工摊贩主,学历不高,缺乏法律常识,犯罪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这些情况督促执法者在严格执法的同时,需要加强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以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强大的食品安全道德氛围。

“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成败,生活在一个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环境里,是人民群众应有的权利和尊严,也是整个社会的底线。我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严处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同时,还需及时总结涉食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加强和有关执法部门的案情通报和沟通交流,以帮助他们切实抓住今后执法的重点,大力提高执法效率,以切实保障好食品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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